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办法

时间:2015-07-17 作者: 来源: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

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*处罚法》、《出版管理行*处罚实施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主管部门开展行*处罚案卷评查工作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,是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主管部门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,对本区域内行*执法部门或本部门行*执法机构的行*处罚案卷进行检查,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。
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,是指各级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,在行*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和材料。
第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,负责本区域内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的组织、实施、监督和指导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案卷评查工作。
第五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。
省级以下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。
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。
评查案卷应当兼顾案件种类,每个执法部门参与评查的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,办案数量少于5件的全部参与评查。评查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。
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处罚主体是否合法,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;
(二)当事人是否适格、明确;
(三)认定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充分、确凿;
(四)适用法律是否准确、适当;
(五)程序是否合法;
(六)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,记录内容是否清楚,格式是否规范;
(七)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;
(八)行*处罚决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;
(九)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规范。
第八条 组织案卷评查的部门应成立评查小组,每个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名。评查人员应当熟悉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,具有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行*执法工作经验。必要时可以邀请*法制部门人员或相关专家指导并参与评查。
第九条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查一评,评查小组应当按照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的项目和内容,认真审查,逐项评分,填写行*处罚案卷评查表,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。
第十条 案卷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,可以向案件承办人、审核人员、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,相关人员应向评查小组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评查部门应及时将评查结果通知被评查部门,听取被评查部门的反馈意见。被评查部门如有异议,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,逾期视为认同评查结果。
评查部门应当在收到被评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,并将复评意见反馈被评查部门。
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时,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第十三条 评查部门应根据评查结果向被评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,被评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,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查部门提交整改报告。
第十四条 评查部门将评查结果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或公布。
评查部门可以对优秀案卷的制作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,做好经验推广工作。
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主管部门依法行*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第十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行*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。
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新闻出版广电(版权)类案卷评查可参照适用本办法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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